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1-5236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21〕16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5-16 08:08
内容概述 《石泉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本区域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石泉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本区域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5日

石泉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不断提升全社会的非法集资辨识和抵御能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及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保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安康市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县内各类金融机构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有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石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遵循“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原则,以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线索处置、行业监管为重点,以政策支持、考核奖惩、督导问责为保障,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网络,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能力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考核督导,统筹各种资源,凝聚各方力量,统筹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协同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做好全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日常工作。

第五条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党政“一把手”是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做好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协同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六条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预警防范合作,确保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一把手”是本行业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行业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做好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协同处置和行业稳定等工作。

第七条  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积极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防范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

各行业部门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维护行业秩序,净化行业环境。

各镇建立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发现、报告制度,充分发挥村(社区)居委会、妇联等基层社会组织一线“触角”以及社区工作者和群众的“眼线”作用,鼓励基层组织和社区干部、辖区群众对身边、周围市场主体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线索进行报告、举报,形成社会全民参与的非法集资防范预警机制。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八条  常态宣传教育。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县处非办、宣传部门要切实发挥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牵头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落实普法宣传牵头责任,扎实开展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普法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处非宣传工作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常态化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融媒体、宣传彩页、电子显示屏、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形式,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第九条  加强教育引导。县处非办要邀请省市有关专家,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或知识讲座,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全县各级各单位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格自律,严禁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投资理财等活动,对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

第十条  规范金融广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规范金融广告行为,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广告监测检查,严格投资、融资类广告审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要引导新闻媒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加强网络媒体监管,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加大金融与理财知识普及力度,重点针对防范意识薄弱的中老年群体与趋利愿望强烈的低收入群体进行教育宣传,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教育引导分支机构和员工禁止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第四章  风险排查

第十三条  强化风险排查。严格落实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常态化排查机制,加强风险排查部署,适时掌握风险底数,定期研判分析,推动非法集资苗头问题限期整改,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非法集资活动发生。

第十四条  开展行业整治。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履行主管部门一线把关责任,负责所主(监)管机构和行业的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对非法集资易发、高发、频发行业或企业,做到风险排查全覆盖、专项整治无死角。

第十五条  进行网格管理。依托县、镇、村三级综治中心,建立县、镇、村(社区)信息员制度,把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网格化管理,提高全县监测和防范能力。县、镇、村三级综治中心把非法集资纳入日常排查重点内容,对排查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及时上报、处置,做好涉及群众权益维护、矛盾化解和信访稳定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监测预警。县处非办充分利用陕西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平台,针对风险指数变为较高的企业及时下发风险预警提示函,各镇和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派出专人现场核实,及时报告排查情况,依法依规严格处置。

第十七条  畅通举报渠道。县处非办、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和地址,常态化征集非法集资线索,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充分发挥110、12345便民热线以及书记“民情三本账”投诉举报作用,落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有关规定,调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集资积极性。

第五章  线索处置

第十八条  协同联动发力。建立信息收集互联互通机制,强化公安、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商业银行情报信息反馈、交换和共享。各镇、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向县处非办上报非法集资风险线索,重大线索随时上报,县处非办对县级排查发现的线索及时向各镇和行业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做实研判会商。对收集的各类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县处非办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情况核实,并提交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逐一甄别研判,对高度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及时制定处置方案,落实行业和属地管控责任,并及时将线索上报市处非办。

第二十条  及时警示约谈。县处非办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本辖区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及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  依法依规处置。经县处非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相关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在做好稳控措施基础上,有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积极推动非法集资组织者和集资参与人两方协商落实还款措施,缓释风险;对恶意非法集资行为,由公安等部门坚决快速予以打击。

第六章  行业监管

第二十二条  监测资金流向。人行石泉支行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各类账户监测管理职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甄别账户异常交易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和账户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机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非法集资案件查处、侦破工作。县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监管,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各行业领域“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以相关司法裁判为依据,按照程序将非法集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使非法集资市场主体“一处发现、处处受限”。

第二十四条  强化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和自律准则。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会员及其他市场主体涉嫌非法集资信息和苗头性线索,协助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政策支持。县财政局将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各镇、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合理保障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相关经费,确保防范非法集资工作落实。县处非办、各镇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处非工作力量,提高处非工作队伍素质,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能力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严格考核奖惩。将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畴,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夯实领导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对宣传教育、风险排查、应对处置等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业和辖区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以及因处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群众上访的,在目标责任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二十七条  强化督导问责。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县处非办加强对各镇、各有关单位政策指导,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落实不力、失职失责的,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责任,推动全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处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政策图解】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270619.html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