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slj/2021-0131 公开日期: 2021-09-24 08:55
来源 水利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石泉县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工作总基调,主动作为,创新方式,强化措施,严格履职,突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利资金使用、水利建设市场等的监督。强化我县水利工程建设监管水利工作机制,规范质量监督工作,全面提升水利行业管理能力,制定我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一、 总体质量管理

1.认真履行赋予的政府质量监督职权,监督检查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的与工程有关的质量活动。监督部门切实履行监督义务,落实质量监管责任。      

2.以“监督、检查、帮助、促进”为原则,以国家有关法规、技术规程、质量标准、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合同为依据,积极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质量管理活动,质量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时时掌握项目质量进展情况。

4.监督时期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按照监督范围及期限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5.及时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纠正。严把质量审核关。

6.及时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者,通知相关单位,限期完善。

7.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及设计文件等,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8.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9.贯彻落实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实事求是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10.参与工程重要隐蔽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建议,客观真实反映现场质量情况。

11.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以问责为抓手,严格“查、认、改、罚”,严肃追责问责,突出“严、实、细、硬”的监督工作要求,形成高压严管的“强监管”态势,充分发挥水利行业监督管理效能,有效管控水利行业风险。

二、工程项目管理

(一)合同管理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检测机构(自检)、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各方要密切配合,全力搞好工程建设工作。

2、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外部事宜,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3、及时安排和处理合同条款中的未尽事项,与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协商,尽快定出处理意见或达成协议,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4、杜绝肢解工程、转包工程等现象发生。

(二)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1、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应确保健全完整,设备和人员需满足施工要求。监理单位和承包人质量体系不健全的,要责令其定期整改,直到满足施工要求为止。

2、在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责成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3、建设单位需按照投资1000万以上水利工程,全面推行第三方强制性检测要求对其工程进行第三检测抽检,对不符合质量标准,严格整改。

4、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人员及设备是否到位,质量自检、第三方检测系统是否完备。

(2)监理单位旁站监理是否到位。

(3)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4)第三方检测单位是否已进行抽检。

(5)施工过程中现场取样(建设单位必须在场)

(6)及时处理质量缺陷,避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7)进行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中间质量检验。

(8)组织竣工验收。

4、监督承包人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随时检查承包人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6、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认真负责,公道、公平、公正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中,对被监督方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刁难,秉公办事。

(三)检测管理

参建各方必须按相关规定制定质量检测计划,签订检测合同,并按要求的数量送检。原则上施工单位检测、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第三方检测要分别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测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检测范围承担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检测任务。

1.见证取样。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样和原材料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取样,结合工程的特点,制定见证取样项目和送检数量,报监理单位审核。做好见证取样记录,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包装上作出标识。

2.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跟踪检测的数量为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10%。      

3.平行检测。监理单位要进行平行检测,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质量抽检。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建设单位验收前未委托质量抽检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核定(备)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及时发现问题,避免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质量抽检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5. 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四)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管理

1、依据合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方案。

2、认真核定工程量,并按合同约定日期,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3、检查监督承包人是否按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要责令承包人提出改进措施,尽快赶回施工工期。

4、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其他可能延误施工工期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承包人,以免延误工期。

(五)工程资料管理

我县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全部采用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6)进行质量评定。

1、在工程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提交的报告要按约定时间做出书面答复。

2、随时抽查监理单位、承包人的施工原始资料和与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

3、按合同要求,责成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责成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和工程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方案或报告。

4、及时做好建设单位自身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要使整编资料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施工进度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键问题和处理结果。

5、监督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做好施工程记录和有关报告决不允许有篡改事实真相、出具假报告等违规违法事情的发生。 

(六)罚则

1、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3、项目法人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将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理。

4、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提交工程档案不完整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5、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