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wxlyj/2021-0067 公开日期: 2021-09-23 15:41
来源 石泉县林业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石林罚决字[2021 ]第011号)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石林罚决字[2021 ]第011号)

序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石林罚决字[2021 ]第010号 非法狩猎案 王** 王**在没办理狩猎证或猎捕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农历7月份,在石泉县池河镇合心村三组小地名“母猪坪”的林地内(禁猎区)安装两个猎夹(禁用工具),防止野猪破坏其连接堰塘的水管。2021年6月13日,同村村民孙**不小心踩上你安装的其中一个猎夹(处警民警已提取),猎夹将孙**的右小腿夹伤。案发后你主动向办案机关上交12个猎夹并赔偿孙**人民币700元,与孙**达成谅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猎夹13个;
2、并处2000元罚款。 
石泉县林业局     2021年9月7日
2 石林罚决字[2021 ]第011号 擅自改变林地案 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在承建石泉县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时,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擅自于2021年8月9日使用挖机修建道路占用石泉县中池镇青泥涧村三组村民王**的林地(退耕还林地),经被占林地权属人王**对照林权证地块现场指认测量出道路建设占用林地的面积为90.9平方米(4.5M*20.2M)。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于2021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石泉县林业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