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czj/2021-0237 公开日期: 2021-09-18 17:38
来源 石泉县财政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石泉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石泉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确保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石泉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




石泉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证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成立县镇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县镇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证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石泉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能

(一)县财政局作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县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由县财政局长任组长负总责,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包括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民生保障股、经建股、综合股、公共资产经办中心、农村发展财务运行中心、国库支付中心等。

(三)县财政局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主管股室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指挥机构。各有关股室根据局领导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三、预警监测和报告

(一)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要建立与县政府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检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二)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县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县级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需要市级以上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县财政局或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向市级以上政府报告。

2.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县财政和市级以上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4.财政局内部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县财政局办公室承接。财政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县财政局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各成员。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县财政局业务主管股室接到相关县级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2.县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二)启动标准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公共突发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影响的公共突发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相关县级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县财政或市级以上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政府的批示,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三)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的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资金拨付

1.财政安排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3.对镇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政府的批示,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五、后期处理

(一)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3.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三)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执行。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县财政局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局党组会上讨论同意,报县政府后执行。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三)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