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12-18 15:46
来源 石泉县财政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石泉县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有效供应物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将突发公共事件对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决定》、《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初级产品、成品油料等物资严重短缺时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应对县物资储备危险品仓库发生的突发事件。

适用范围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健全制度,科学预警。县发改局会同县物资储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县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为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提高防范公共事件的意识,对突发公共事件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好我县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工作。

1.4.3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授权对储备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相关部门应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1.4.4常备不懈,确保供给。县级物资储备系统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品种适宜、质量可靠、数量充足、常备不懈,确保储备物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之需。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

由县发改局具体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本县范围内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政府立即启动《石泉县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根据县政府决定和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简称专项协调指挥部)。

专项协调指挥部由县发改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经贸局、县卫健局、石泉县医院医疗集团、石泉县中医医院医疗集团、中石油石泉县分公司等有关单位。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主任、县发改局局长担任,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专项协调指挥部下设专项协调办公室,专项协调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1专项协调指挥部职责

⑴根据应急需要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⑵决策储备物资调动、投放等重大处置措施;

⑶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⑷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方案;

⑸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1.2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在储备物资投放过程中给予物资、财政、治安、运输等方面的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后应急储备物资的安全。

县交通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后应急储备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应急建筑材料储备。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粮食和食用油储备。

县卫健局负责提出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计划以及负责监督指导相关物资的储备。

石泉县县医院医疗集团、石泉县县中医医院医疗集团负责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

中石油石泉县分公司负责应急石油、成品油储备。

2.1.3专项协调办公室职责

⑴执行专项协调指挥部的决定;

⑵做好物资储备信息的收集、传达、通报、汇总上报工作;

⑶检查、督导专项协调指挥部决定的执行情况;

⑷及时掌握应急储备物资的存储、更新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⑸对应急储备物资的投放、使用、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⑹完成专项协调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2.2 二级管理机构体系

县物资储备应对全县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依托各成员单位及其所属物资储备仓库二级管理机构体系,对应急储备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动。

2.2.1县发改局履行县物资储备管理职责,应急响应期间同时履行专项协调办公室职责。

2.2.2各成员单位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执行县专项协调指挥部的物资调动指令。依据本预案,比照县专项协调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设定本级指挥部机构,制定预案。

3物资准备和应急响应

3.1物资准备

3.1.1各物资储备机构应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换。

3.1.2充分利用县属企业集团正常的生产经营库存,进一步整合县级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县级物资储备系统。各相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和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县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县外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从县外调入所需物资。

3.1.3县发改局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应急情况变化及时更改,其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切实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后,所需应急储备物资的及时供应。

3.1.4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物资的统一管理,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县级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存储、调动和更新等具体工作。定期检查储备物资,采取年报的形式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物资储备情况。

3.2 分级响应标准

根据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结合本县物资储备应急职能的特点,县物资储备主要对应全县范围内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发生在全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镇对应本镇范围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必要时申请县物资储备的支持。

3.3 分级响应程序

3.3.1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及时成立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下达处置指令。各成员单位根据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调动储备物资,保证调动的储备物资品种、数量、时限、地点符合专项协调指挥部的要求。专项协调指挥部应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县应急委员会。

3.3.2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当本县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县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汇报,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物资支援的申请,争取市政府支持。

3.4 响应措施和应急保障

3.4.1县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根据县应急委员会指示及时协调相关单位工作,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

3.4.2县级物资储备系统各相关机构接到紧急动用命令,要按照本单位的具体预案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储备品种与数量调整准备工作,有条不紊地执行命令。县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按要求做好应急储备物资所需资金保障、治安保卫、物资运输等工作。

3.4.3本预案启动后,县级物资储备系统各物资储备机构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保持县级物资储备信息网的通畅。信息报送内容应准确、完整、及时,不得瞒报、谎报、误报。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掌握物资流动状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情况,确保物资按要求安全送达。

3.4.4各成员单位物资储备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模拟演练,建立一支能够符合物资紧急调动要求,训练有素的职工队伍。

4 评估与恢复

4.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专项协调办公室及时组织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县级物资储备的投放、使用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预案。

4.2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3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专项协调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补办动用应急储备物资手续,及时结算物资资金及费用开支,并报县政府、县财政审批。

4.4 根据紧急动用储备物资的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将储备物资实际调用消耗和需补充更新情况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应及时调整物资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及更新储备物资,恢复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5 责任与奖惩

5.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5.2  对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5.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2  承担县级物资储备任务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细则。

6.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