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21-0432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15:40 |
来源 | 县住建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住建局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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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适用范围 | 法人 | 是否为子项 | 否 |
基本编码 | 实施编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实施机关 | 石泉县住建局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机构 | 石泉县住建局住保股 | 联办机构 | 物业管理股、房产交易股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法定本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0日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 承诺办结时限 | 10日 |
行使内容 | 申请项目内所建物业用房建设计划由物业管理股负责实施办理,企业参与廉租房建设或缴纳廉租房建设成本补偿金由房地交易股负责实施办理。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
受理条件 |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
数量限制 | 本项无许可证数量限制 | ||||
办理流程 | 1、建立楼盘表;2、提出申请;3、网络申报;4、提交资料;5、审查;6、现场查勘;7、核准;8、发证 | ||||
最少到现场次数 | 在资料及先决条件齐全的前提下办理本项政务服务事项需要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最少为2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支付方式 | 无 | ||||
运行系统 | 市级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五,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非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 结果类型 | 备案、审批 | 中介服务 | 无 |
咨询途径 | 窗口咨询:0915-6315526、电话咨询:0915-6321389 | ||||
投诉途径 | 窗口咨询:0915-6315526、电话咨询:0915-6321389 | ||||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 |||||
办理结果 | 准予许可证类型: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 ||||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 0915-6315526 | 结果送达 | 现场领取、当场送达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或 出具单位 |
数量规格要求 | 介质要求 | 特定要求 |
名称 | 原件、复印件、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 | 1套(份) | 纸质、原件、电子版 | 需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
填报须知 | 实施单位提供 | ||||
申请材料样本 | |||||
结果样本 | |||||
样本图片 | |||||
常见问题 | |||||
注:1.提交申请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复印件均须验核原件,并加盖本公司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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