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jj/2021-0087 公开日期: 2021-09-18 15:32
来源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概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 (法规授权管理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 (法规授权管理事项)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办结期限

 

授权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办结期限

 

实施股室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管理及服务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受理条件

 

办理所需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2、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实施依据   (管理要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行政措施   (处理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涉嫌违法,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督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措施依据(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0年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