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1-08 09:22
来源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石泉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2020年12月24日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及时、有效、安全地处理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根据《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康市石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包括有毒化学品)等方面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处置,不包括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快速反应、统一协调、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积极有效的控制污染态势和消除环境污染事件带来的危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4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4.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4.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选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综合业务股,办公室主任由综合业务股股长担任。

2.1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站、队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主要职责为:

(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安康市环境保护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

(2)负责指挥、协调我县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确定应急监测方案、事故调查、处置措施和决定等重大事项;

(3)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级别,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处处置协调工作;

(4)及时向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根据现场调查和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和事故评估组的报告,组织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及时向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处置的不同阶段向社会发布公告;

(6)协调和解决处置环境应急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

(7)会同有关部门对构成环境刑事案件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

(8)其他需要办理的环境应急事项。

2.2 应急办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方案,承担环境应急日常工作;

(2)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传递、通报和报告等工作;

(3)按照县生态环境分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4)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调运机制,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保障;

(5)收集整理涉及环境应急事件相关资料,编写初步事故报告,并总结归档;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领导小组各工作组主要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3.1综合协调组。由局政办股牵头,大气、水质污染防治股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相关文件、信息对外报告、发布的把关审核工作;负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相关信息;负责向相关部门函报信息;负责统筹协调应急经费保障;负责应急车辆的调配等后勤保障工作。

2.3.2现场调查和处置组。由县环境监察大队牵头,局综合业务股、法制股和大气、水质污染防治股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寻找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污染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人;根据调查结果和应急监测组的建议,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实施或协助实施应急处置方案;污染事故现场的警戒与保护;完成事故分析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编写正式事故报告并报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查;完成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3.3应急监测组。由县环境监测站人员组成。

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协调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指导、支援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监测结果并及时通报应急调查和处置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负责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3.4专家咨询组。由局应急领导小组聘请有关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环境工程专家、防化专家等组成环境安全专家咨询组。

主要职责:指导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全县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评估,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企业环评审批程序的调查,指导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县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县政府应急办。

3.2 预防工作

(1)加强风险排查。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一厂一册”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全县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2)加快平台建设。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平台,及时掌握全县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现状以及各类污染物质的基本处置方法等信息,实现“环境风险点源清楚、环境应急处置方式清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清楚、流域和区域环境敏感点位清楚”。

(3)加强预案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县生态环境分局的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督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备案工作。

(4)加强风险评估。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督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5)加强日常监管。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6)加强应急联动。加强与安监、公安、水务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3.3.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

(5)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有关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突发环境事件接报预启动

4.1.1应急响应原则

Ⅰ级响应由环保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4.1.2分级响应启动

(1)当县人民政府启动一般(Ⅳ级)响应时,启动县环保局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救援处置,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环境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建议县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当省、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时,启动实施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救援,县生态环境分局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执行上级环境应急指示精神,配合上级应急处置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

4.1.3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群众投诉,其他部门或单位报告,上级指令等)后,局值班人员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状、类型、特征、报告人姓名或单位及联系电话,同时予以初步核实,并在第一时间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跨县域的污染事故,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接报后,局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现场调查和处置组、现场监测组、办公室负责人,立即召集所有组成单位人员,启动应急预案,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3)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通知所在地乡(镇)有关领导,做好事件发生、处理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接到事故报警一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局应急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初步事故报告。

(4)对于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协助的情形和需要专家咨询协助的,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到达事件现场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局应急领导小组请求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提供应急帮助。

4.2应急处置

4.2.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2.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在接到领导小组调配指令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频次、项目、范围和布点,开展采样和监测。

4.2.3现场调查与处置

现场调查和处置组在接到领导小组调配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监测数据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事件污染源排查,及时查明污染源和事故原因;充分利用掌握的物资储备或技术资源,积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

4.2.4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

4.2.5专家支援

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和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要求,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必要时取得省、市专家和应急现场处置机构的支援。

4.2.6部门联动

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现场调查和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如发现公安、消防等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应急人员在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的同时,应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会同当地乡(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现场调查处置组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积极参考各方意见,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危害;采取措施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养殖区等敏感保护目标;督促发生事故的单位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调查处理。

4.2.7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应急领导小组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3信息报送

4.3.1突发环境实践报告时限和程序

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县政府提出向相邻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涉危化品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依次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先用电话报告,随后书面上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3信息通报

现场调查和处置组要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分析,向局应急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的等级,由局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县政府发布不同等级的预警公告、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消息。各股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提供、发布任何信息。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相关责任人员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司法部门介入并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在县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依据。

5.3环境恢复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环境恢复工作。

5.4资料归档

应急办收集整理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视频、图片、文件等相关资料,总结归档。

5.5事件总结

应急办负责组织开展事件总结工作,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事件总结报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6附则

6.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污染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针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