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领导解读】《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 | ||
索引号 | zfbmjmj/2021-0030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2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5-28 10:39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关于对《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的相关内容。 |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陕西省“稳外贸”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县外贸进出口工作,进一步调动外贸进出口企业积极性,培育扶持具有实绩的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稳步开拓国际市场,我局按照2020年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纪要确定事项,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起草了《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为支持全县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保份额,提供财政奖励政策依据。
二、目标任务
为加快融入国际国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型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促进全县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1条,主要分为适用对象、奖励标准、奖金额度、补贴事项、补贴额度、兑付程序、有效期限、解释主体等方面。
四、涉及范围(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型自营进出口企业。
五、奖励标准
农产品生产加工型自营进出口企业除享受申报兑现的省、市奖励资金外,我县再根据年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当年进出口额达 50 万美元(含 50 万美元)至 200 万美元(不含 200 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1 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2.当年进出口额达 200 万美元(含 200 万美元)至 400万美元(不含 400 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15 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3.当年进出口额达 400 万美元(含 400 万美元)至 1000万美元(不含 1000 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20 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4.当年进出口额达 1000 万美元及以上(含 1000 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25 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5.企业自营进出口初次实现零的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 50 万美元(含 5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5 万元(与第三条不重复享受)。
6.年度进出口总额达 500 万美元以上、且位居全市进出口总额前三名的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进出口总额由高到低顺序分别奖励人民币 2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
六、注意事项
当年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有不良记录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七、奖励兑换程序
外贸进出口企业根据奖励标准,向县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由县经贸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企业申请情况予以审核,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批。
八、惠民利民举措
对自营进出口企业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凡获得“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获得“陕西省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5 万元。
对自费参加各级政府或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型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1.国外参展的,按照实际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的 5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 3 万元人民币。
2.国内参展的,按照《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 2021 年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发〔2021〕4 号)规定,参照“品牌培育及产品营销奖补”标准,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申请。
九、关键词诠释
农产品加工业:广义的农产品加工业是指以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品为原料所进行的工业生产活动。狭义的农产品加工业是指以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加工品为原料所进行的工业生产活动。
自营进出口企业:自营进出口企业就是内资企业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