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2-0668 发布日期: 2021-09-04 11:37
来源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乡村振兴局
内容概述 根据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做好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人社函〔2021〕39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石泉县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做好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人社函〔2021〕39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20日

石泉县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为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衔接落实就业帮扶政策

(一)鼓励转移就业。脱贫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继续实施一次性求职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及留用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当年在县外转移就业不低于3个月的,就业后6个月内向镇社保站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每年500元补贴(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

申报资料: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社保卡等复印件。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2.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介机构),按政策成功介绍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的。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每年500元补贴。

申报资料:补贴申请报告、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复印件。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3.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介机构),成功介绍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季节性转移就业且不低于2个月的。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每次200元补贴,每年不超过2次。

申报资料:补贴申请报告、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不低于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复印件。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4.贫困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内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可享受一次性1000元补贴。

申报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社保卡等复印件。

受理单位:院校所在地人社部门受理,高等院校发放。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及留用补贴

补贴对象:就业见习单位组织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单位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数达到当年见习人员总数50%的,见习单位再享受见习留用补贴。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月1200元/人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时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由县人社局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满后留用率不低于50%的单位再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人。

申报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就业见习协议、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明细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6.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经认定就业困难并实现就业的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

补贴标准:实行“先缴后补”,按个人当年缴费总金额的四分之一补贴。

申报资料:创业就业证、申报年度缴费发票原件及社保卡复印件等。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二)支持开发本地就业岗位。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继续实施一次性岗位补贴、场地租赁补贴、水电费补贴;就业帮扶车间(扶贫车间)享受社区工厂相关政策;同时符合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登记注册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苏陕劳务协作企业政策的,可选择享受其中最为优惠的一类,不得同时享受或交叉享受三类政策。延续乡村振兴公益岗位和购买劳务服务岗位安置政策。

1.社区工厂一次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安康市新社区工厂地方标准》,正式投产且生产经营正常,被认定为新社区工厂的企业。

补贴标准:新社区工厂每吸纳1名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新社区工厂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申报资料:营业执照、脱贫劳动力身份证、劳动合同、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流水、企业对公账户等复印件。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其中原认定的非社区工厂类扶贫车间由县乡村振兴局受理。

2.社区工厂场地租赁补贴、水电费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安康市新社区工厂地方标准》,正式投产且生产经营正常,被认定为新社区工厂的企业。

补贴标准:新社区工厂厂房租赁费、水电费按照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统一为3年。

申报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租赁费、水电费正式发票原件,申请补贴对应月份的工资流水,企业对公账户等。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其中原认定的非社区工厂类扶贫车间由县乡村振兴局受理。

3.乡村振兴公益岗位和购买劳务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16—7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和边缘易致贫劳动力。

补贴标准: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一般300元/月至1600元/月)。

申报资料:各镇按程序安置岗位就业后,补贴资金预拨各镇,由各用人单位按月考勤、考核,制作工资表或补贴表,各镇每月底前通过社保卡代发到人。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三)鼓励脱贫劳动力创业增收。落实鼓励创业政策,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脱贫劳动力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培训等政策支持。

1.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贷款及贴息对象:法定劳动力年龄段内的(男16—60周岁内、女16—50周岁内)劳动力。

贷款额度及补贴标准:

(1)个人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属合伙企业最高可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标准: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并按季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

(2)企业借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标准:LPR-150BP以下部分由企业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

申报资料:申请人通过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公众号进行申请,个人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双方征信,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场所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章程、上年度财务报表、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复印件。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2.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补贴对象: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

补贴标准: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每成功孵化(存活)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创业实体1个补贴不超过1.5万元,每带动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1人补贴不超过4500元。

申报资料: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申请表;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扶持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创业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就业人员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3个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等。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3.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16—60周岁内脱贫户劳动力。

补贴标准:5000元/户。

申报资料: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工商营业执照、创业者手持营业执照与创业场所合影、营业场所内外场景照片、填写《石泉县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等。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4.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和法定劳动力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申领补贴,参训个人免费。

补贴标准:1000元/人。

申报资料:由培训机构申报资料。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四)支持技能培训促就业。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将脱贫劳动力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象,按规定享受各项培训补贴、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继续落实“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雨露计划”补助

补贴对象:全县已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中的子女就读技工院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低收入家庭。

补贴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申报资料:户口簿、身份证、一卡通、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材料。

受理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2.“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免学费和奖助学金

补贴对象:就读技工院校的脱贫户及农村低收入家庭(边缘易致贫户)中的“两后生”。

补贴标准:据其所在学校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标准确定。

申报资料:由所在的技工院校审核认定发放,以技工院校需要资料为准。

受理单位:所在学校。

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和法定劳动力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申领补贴,参训个人免费。

补贴标准:因职业工种不同,补贴标准不一样。

申报资料:由培训机构申报资料。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4.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训合格的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

补贴标准:培训合格并根据其出勤天数,培训时间低于80课时的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交通和生活补贴;培训时间达到80课时及以上的享受每人每天50元的交通和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2500元/人。

申报资料:培训结束时先由培训机构根据脱贫劳动力参加培训出勤情况垫付给个人,再由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向县人社局申报。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16—60周岁内未就业脱贫劳动力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能力考核等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每人200元,其中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申报资料:由鉴定机构申报资料(参训未就业脱贫劳动力初次鉴定免费)。

受理单位:鉴定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

二、调整充实就业帮扶政策

(一)将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统一改称就业帮扶基地。支持将县域内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培育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就业扶贫基地补助政策不再延续)。

补贴对象:被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稳定就业满6个月,月工资不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基地(企业)奖补。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2000元一次性就业奖补(根据就业帮扶基地不同,不同年度可再行申报补贴)。

申报资料: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凭证、申报补贴花名册、基地对公账号等复印件。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二)跨县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原《关于实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的通知》、《关于申领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务工交通和生活补贴的通知》不再延续)。

补贴对象:16—60周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自行跨县转移就业满6个月的。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可“定额补贴”交通费,其中跨省转移就业的补贴500元,跨县省内转移就业的补贴300元。

申报资料:转移就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含《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就业协议》《工资收入证明》)等任意一项,转移就业情况属实但无法提供上述任意一项证明材料的,可由转移就业者本人或家属出具转移就业情况说明并签字,帮扶干部确认情况属实签字背书,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个人银行卡复印件等。

受理单位:按照村(居)委会审核公示、镇政府核查公示、县人社局抽查公示等程序进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原《关于申领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的通知》不再延续)。

补贴对象:县域内吸纳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不低于5人,签订不低于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稳定就业不低于6个月的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各类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帮扶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2000元的补贴。

申报资料:市场主体申报补贴报告、填写《石泉县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工资发放证明等。

受理单位:按照村(居)委会审核公示、镇政府核查公示、县人社局抽查公示等程序进行。

三、加强政策支持

苏陕协作资金补助。对依托苏陕劳务协作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从苏陕协作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

补贴对象:符合苏陕协作资金申报要求,正式投产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依托苏陕劳务协作年吸纳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超过10人且成效明显,对企业设备更新、厂房升级、基地扩建、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等项目建设内容予以奖补。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2000元一次性苏陕就业奖补。

申报资料:营业执照、脱贫劳动力身份证、劳动合同、6个月及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企业对公账户等复印件及企业扩大拓展经营相关印证资料。

受理单位:县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