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21-0822 | 发布日期: | 2021-08-22 16:06 |
来源 | 发改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石泉县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
各粮食企业:
现将《石泉县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4日
石泉县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等法规,为加强全县粮食销售出库安全监管工作,现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石泉县境内从事粮食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外,商业性粮食出库销售由粮食经营者按市场原则进行交易。
第四条 粮食经营销售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粮食是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必需品,质量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各粮食经营者必须筑牢粮食食用安全思想意识,坚决杜绝各类粮食销售出库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第二章 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管理
第六条 承储企业原粮出库销售,应根据有关政策性粮食管理政策规定提前30天以上向县发改局提出书面销售请示,并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质检报告单,待县发改局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并报告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出库销售。
第七条 原粮的出库销售管理
承储企业粮食销售出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原则上必须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特殊情况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确定。
(二)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1.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2.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3.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5.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三)必须与购买方签订粮食交易合同书。
(四)必须落实人员和责任,对出库销售质量进行严格监督监管。
(五)销售粮食出库实行一车一单货运票据和销方、货运、买方(或委托人)签字记录。
(六)对出库销售质量抽样和搬运、装车、检斤过磅等各环节进行影响资料留存备档。
(七)将第三方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单复印件交买方和货运方作为随货同行粮食质量依据。
(八)粮食销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九)粮食销售台账和有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八条 成品粮的出库销售管理
(一)日常轮换出库销售的成品粮根据《石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由承储企业按照“先进后出”原则和有关粮食食品安全法规规定要求进行销售。
(二)销售出库的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质量标准。
(三)销售出库的粮食必须有对应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电子单据或复印件,实行一品一单。
(四)销售出库的粮食包装器材和运输工具不得受到污染。
(五)委托代储粮食的销售参照本条第(一)至第(四)款管理。
(六)做好销售台账记载和出库票据保存,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三章 经营性粮食的销售出库管理
经营性企业粮食销售出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第九条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按照生产年度划分,小麦4年、稻谷3年、玉米2年、豆类2年正常储存期内的粮食出库销售的,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抽样进行质量检验应当按规定进行样品留存,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十条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1.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2.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3.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5.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十一条 对销售出库的原粮实行质量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制度,由粮食出库销售企业向购货方按第九条规定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十二条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台账,销售票据、质检报告单、发货记录等有关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三条 严禁将陈化粮倒买倒卖用作口粮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 成品粮的销售出库按照第八条中的第(二)、(三)、(四)、(六)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处理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按照法规、规章依法对原粮销售出库活动有关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并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管理权限,县发改局负责对政策性成品粮销售数量、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县发改局对经营性成品粮销售出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线索和取得证据的,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销售出库严重违法违规和发现问题拒不改正的,除进行有关处理外,同时将其纳入诚信体系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大豆、油料、食用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各条款如有同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章不一致的,遵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