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 ||
索引号 | xzfgzbmxjtkjj/2021-0537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0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8-07 08:53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陕教民办〔2021〕4号)《安康市教育体育局转发<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安教体函〔2021〕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减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陕教民办〔2021〕4号)《安康市教育体育局转发<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安教体函〔2021〕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减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意见》要求。按照《意见》关于“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的要求,即日起,立即停止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校外培训机构暑期学科类培训。
二、严格执行收退费要求。为保障教育公平,落实“双减”目标任务,稳步、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自8月7日起,全县校外培训机构暂停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预收费,后续政策要求待省市公布后另行通知。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予以落实,做到令行禁止,做好向参培学生、家长的解释说明工作。已收取费用的,要妥善处理培训费退还等事宜,优化退费流程、保证渠道畅通,稳妥做好退费工作,妥善处理退费纠纷,坚决杜绝信访事件发生,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审批培训机构。自即日起,停止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停止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待省市明确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及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后,严格审批;关于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待省市政策明确后实施。
四、严格规范培训行为。严格落实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严禁提供境外课程,严禁超前超纲教学,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培训机构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素质拓展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英语)培训,严禁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五、强化督导检查。县教体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督导检查。通过多种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线索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查处。对不听劝阻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证照齐全的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学、年检等次不合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纳入黑名单等处罚。证照不全或无证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会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手段和措施,予以坚决取缔。对不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培训业务。
六、强化宣传引导。全县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微信班级群、一封信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再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学科类培训,要根据学校的假期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好学习。
举报电话:6321313 6323571 6312615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202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