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slj/2021-0101 公开日期: 2021-08-05 08:45
来源 水利局
内容概述 生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生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水利局)

一、审批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摘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摘录)

第二十一条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提交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位置、规模以及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并报水土保持方案批准部门备案。

二、告知事项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文件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审批机构: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水土保持方案类型规定:根据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二、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一)优化审批方式,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4.水土流失补偿费缴纳:建设单位在所属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批复后,依据批复的金额,及时到县政务大厅财政窗口予以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缴纳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审批流程

四、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石泉县水利局

地    址:石泉县滨江大道东段3号

联系电话:0915-6321715

五、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材料样本

(一)提交材料样本

(二)办理结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