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2021-0000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08:40 |
来源 | 县政府办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石泉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县政府决定成立石泉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 王仁康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徐家彦 副县长
田 波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刘 军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洪宝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章赐明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张嗣田 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周发国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孜平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 洋 县政府政务信息中心主任
欧立波 县教体科技局副局长
李 顺 县经贸局副局长
叶仁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沈 强 县民政局副局长
崔世钰 县司法局副局长
吴 玲 县财政局副局长
马祥晋 县交通局副局长
张守勇 县卫健局副局长
陈小兰 县统计局副局长
靳 凡 县发改局总工程师
马 翼 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姜晓程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廖红霞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诗超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余锡安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伍 松 县应急救援技术中心主任
刘玉香 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副主任
储小平 县税务局副局长
王 升 县烟草局副局长
叶成宏 县总工会副主席
李 琪 县少先队总辅导员
张海莉 县妇联副主席
黎 倩 县科协副主席
李 晨 县工商联副主席
郭 靖 县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教体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推进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指导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处置工作;指导各镇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镇督办问责;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决定。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原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终止工作。
(二)领导小组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具体落实,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办公室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