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重大项目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水利局--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
索引号 | zfbmslj/2021-0099 | 公开目录: | 批准服务 |
公开责任部门 | 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0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8-03 08:28 |
内容概述 | 重大项目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
重大项目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编制单位:石泉县水利局
事项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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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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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陕西省河道管理办法》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6.《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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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名称 |
石泉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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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石泉县城关镇滨江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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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915-632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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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石泉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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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
代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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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 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3.不妨碍行洪。 4.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5.不影响防汛抢险。 6.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适当。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符合水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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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人在可研报告按基建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向县水利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4套,其他材料3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界限申请书(《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0.5-3公里河段地形图(比例尺:1/500~1/5000); (4)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在工程方案批准后,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县水利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3套): = 1 \* GB2 \* MERGEFORMAT ⑴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 2 \* GB2 \* MERGEFORMAT 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初设报告或者技施设计报告中与涉河工程建设有关的部分设计资料; = 3 \* GB2 \* MERGEFORMAT ⑶施工期度汛方案; = 4 \* GB2 \* MERGEFORMAT ⑷防洪补偿补救专题设计及经费落实方案; = 5 \* GB2 \* MERGEFORMAT ⑸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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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石泉县水利局工作人员 2.受理电话:0915-6321715 3.岗位职责与权限: (1)依据《石泉县水利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石泉县水利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石泉县水利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4)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5)对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意见,由县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申请人在获取工程建设方案批准后,在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之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或建设许可证。 四、公告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水利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审批许可登记簿,并定期予以公告。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厅行政许可窗口按照《石泉县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送达。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五、变更 对被许可人提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县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后,按照本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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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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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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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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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县水利局:0915—6321715 县效能办:0915—6315576 县纠风办:0915—6315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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