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石泉县情> 石泉概况> 石泉史志>正文详情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石泉

时间:2021-07-30 17:00作者:柯昌平源自:《中国共产党石泉县历史》

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业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合作化的三种形式,这三种合作互相分工而又互相联系和互相促进,从而逐步地把农村经济活动与国家的经济建设计划联合起来,逐步地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改造小农经济”。县委开始着力建立和发展农业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业信用合作社。

  一、农业合作化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村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但是,由于个体经济力量单薄,缺乏扩大再生产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出现了土地变相买卖、雇工、放债和高利贷等现象。县委和县政府及时引导农民组织起来,开展互助运动,参加互助组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
  1、互助组
  1952年,池河区柳林村陈振田带头建立了石泉第一个互助组,其后全县各地纷纷建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3年,县委先后分两批对互助组进行整顿。对同工不同酬,人畜换工不合理,做活先后不适当,工资定得偏高偏低,乃至形成的兵将相当,门户相对,不要弱劳户、贫困户,从而出现的青壮年组、富裕组、贫穷组等不能等价交换,起不到互助合作作用以及农村中出现新的两极分化等突出问题进行纠正。截止1953年底,全县共有互助组1875个,参加的农户占总农户数的55.1%,其中常年互助组128个,879户,4191人。
  互助组初步显示出它的优越性。推广新的耕作技术,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整合优化了农业生产资料,提高了粮食产量。缴纳爱国公粮,拥军优属,取缔一贯道等工作,都是先经过互助组带头和推动的。同时,还锻炼了一批积极分子,成为互助合作和生产战线的骨干。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和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具体问题初步意见》,县委决定试办农业初级社。1953年12月20日,由县委副书记高荷生带领7名干部,在马池区柳林乡以刘英贵、王家茂互助组,城关区石梯乡王仕朝、郭世藻互助组为基础,历时80天,试办二里桥初级社和新兴初级社,入社农户共39户,196人。试办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领导冬季生产入手,在统购统销、宣传总路线的基础上,学习建社政策,启发社员群众的转社思想,成立建社委员会;第二阶段,确定社员报名入社,进行土地评产折股入社;第三阶段,民主命定社名,制定生产计划、社章草案,成立社务管理委员会。
  在试办的基础上,经过3期建社工作,到1954年12月27日,全县共建初级社10个,入社农户233户,占总农户的0.11%,入社土地2801亩,占总耕地面积的0.78%。到1956年春,全县初级社数达到327个,建社工作逐步形成了高潮,入社农户达到10465户,占总农户数的49.76%。为了促进和规范建社工作,县委举办了互助组长训练班,先后制定印发了《土地评产折股办法的初步意见》、《1954年至1957年农业互助合作发展计划》及《社章草案》等,指导全县建社工作。
  对地富分子入社规定很严。只有一贯认罪伏法,老实改造,并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摘掉帽子者,方可入社成为社员。对表现一般的,允许他们入社,只能作为候补社员,参加劳动和分配。
  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7月,党中央召开各省、自治区、市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十月,党的七届六中全会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1956年春,石泉县在初级社的基础上,采取升社、扩社、并社的办法,试办了高级社114个,入社农户6148户,占农户总数的28.1%。县委为了办好高级社,共培训骨干945人,其中初级社主任453人,党员176人,团员129人。从1956年12月至1957年1月25日,历时50天,全面开展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全县共建立高级社378个,另有熨斗区2个初级社53户未升级。加入高级社的农户22244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7.8%,人口105282人,占全县总农业人口的98.1%,耕地面积317489亩,占总耕地面积的94.01%。全县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在办高级社过程中,开始存在办大社的思想,生产及管理很不方便,社员意见大。县委根据山区的条件和社员反映,在1956年10月的三级干部会上,批判了盲目办大社的思想,提出了“宜小不宜大”的原则,因此全县原规划建318个高级社,至1957年实际建社378个。
  高级社取消了“土地分红”,土地无代价转归集体所有,耕畜和大型农具按当地正常价格由社作价收买。社员私人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畜、家禽、家庭副业所需工具和小农具等,仍归私人所有。在劳动组织上,根据社员居住条件和经营范围等,分设若干个生产队。生产队由上级指定或由社员推选队长、会计、出纳、保管。社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包投资,固定耕地、劳力、耕牛、大型农具,由生产队按社制定的各种农活定额,组织生产。年底按“三包”计划检查验收,超产适当奖励,减产适当扣罚,年终由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为了防止瞒产私分,分配时,高级社采取交叉办法在各生产队派驻监察员进行检查监督。
  石泉县的高级社是在较短时间内突击建成的。对开展积肥,加强田间管理,促进耕作技术革新等起过积极作用,但经营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如生产计划不具体,劳动分工不明确,等价互利差,评工记分乱等,社内的团结和生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党领导农民成功地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其主要经验是:第一,从本县实际出发,不失时机引导农民组织起来,使过去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逐步转为合作经营的集体经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第二,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政府引导的原则,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的过渡形式;第三,依靠广大贫下中农,巩固地团结中农,对富农采取从限制到逐步消灭的政策,把消灭剥削阶级同改造剥削分子结合起来。
  二、农村供销合作
  农村供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企业。1953年2月,成立石泉县合作社联合社,1954年9月更名为石泉县供销合作社。1951年11月,成立池河、城关合作社,1952年3月后,先后成立了熨斗、饶峰、两河、后柳、喜河、迎凤、银龙7个合作社,入股社员14794人,吸收股金2亿多元(旧币)。1955年,在主要集镇成立了9个基层供销社。农村供销合作社成立后,开展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支援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农村信用合作
  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是取缔农村高利贷,把以剥削为目的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借贷关系改变为社员服务、为集体利益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借贷关系。信用合作也是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推动农业生产发展。
1953年12月,在中河乡试点,建立了全县第一个信用合作社。为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县委于1954年5月8日发出《关于发展信用合作社的指示》,提出发展信用合作必须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本着自愿互利、由低级到高级、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点到面的原则。并规定,建社的条件:在群众有建社要求,有领导骨干时即可直接建社;建社条件暂不成熟的,可先以互助组为核心,吸收个体农民,或者在个体农民的基础上建立信用互助组。在高利贷剥削严重或生产互助合作有基础的地区,应首先去发展。社员成分:应以贫雇中农为主,吸收农村手工业劳动者参加,有剥削行为者及地主、富农、小商小贩不得参加。股金:每股金额不能过高,以二万至五万元(旧币)为宜,每个社员至少需交纳一股,股金按期付息,不得分红。每个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只有一个投票权,社员贷款应以实际困难和使用性质决定,不能以入股多少而有所不同。并对社组规模、社干的选择与培养、社组建立的程序和建社的组织领导作了具体要求。1954年11月5日,县委又制定了《石泉县1954年至1957年信用合作组织发展计划》,到1955年底,全县信用社发展到62个。随着区、乡行政机构的调整,1956年并为36个信用社。1955年开始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分生产费用股份基金和公有化股份基金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