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关于公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银行的公告 | ||
索引号 | xzfgzbmxjtkjj/2021-0519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2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7-21 15:45 |
内容概述 | 为依法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学员过重的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违法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相关要求,以及通过对相关金融机构资质的考察验收,现就加强我县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公告如下: |
为依法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学员过重的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违法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相关要求,以及通过对相关金融机构资质的考察验收,现就加强我县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公告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全县范围内,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含2021年1月1日前由县教体科技局审批),在民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机构、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县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县支行或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县支行,开立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报县教体科技局备案。
二、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教体科技局备案。
三、校外培训机构及时进行公布,公开信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报名等费用必须通过与签订协议的银行开通的POS机或者提供的专用二维码进入培训费资金专户,不得通过收取现金、私人微信、个人支付宝等进入私人账户或其他账户,县教体科技局将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对违规操作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根据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用账户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石教体科发〔2021〕50号)当校外培训机构专户中最低余额或当日(一周)累计提取资金出现异常情况的,相关银行应及时向县教体科技局发出风险预警通报。
联系方式:
县教体科技局:0915-6312615;
邮政储蓄银行:张 文0915-6323777(民威隔壁);
中国农业银行:李 血13319150551(樱花广场对面);
张 帆13084809696(春潮广场西侧);
中国工商银行:文恩彦13992562618(春潮广场东旁);
长 安 银 行:胡文清17829454008(迎宾路路口)。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