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城区摩托车、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现就本县城区范围内摩托车、非机动车、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摩托车、非机动车要整齐有序停放在摩托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车头朝向一致。
2.共享单车要整齐有序停放在专用停车泊位内,车头朝向一致。
3.摩托车、非机动车、共享单车停放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盲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在“门前四包”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予以劝阻,引导市民规范有序停放。
5.严禁占用摩托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及共享单车专用停车泊位,展示展销商品、放置灯箱广告和堆放杂物。违法占用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未按通告第一、二条要求停放的相关车辆均属于乱停乱放行为,公安交警将一律拖移至指定地点。本通告自2021年6月23日起施行。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和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