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沈静因保管不善,将石国用(2013 )第 9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静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