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fgj/2021-0093 公开日期: 2021-05-31 15:32
来源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内容概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高速公路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高速公路的操作流程及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PPP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是指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独资或与政府指定机构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项目。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约定的收益规则,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实现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激发市场活力,增加公路基础设施有效供给等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普通干线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对PPP项目行使行业管理职责。

省级交通工程质监管理机构承担PPP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技术性工作,以及交工质量核验、竣工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并配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企业及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省级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PPP项目的造价管理相关工作,并配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概预算等相关费用审查工作。

PPP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机构”),是指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选择与政府合作社会资本的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指定的有关单位。项目实施机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投资协议和PPP合同,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监督管理。

PPP项目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社会资本对PPP项目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内容。

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是指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独资或与政府指定机构共同成立的公司,承担项目法人职责,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负责收费公路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PPP项目监管组,是指受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对PPP项目的实施过程行使监管职责的临时机构,负责监管项目公司对投资协议和PPP合同的履行情况,帮助项目公司协调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工作和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设计管理等工作,协助省级交通工程质监管理机构开展PPP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信息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识别和准备

第五条 PPP项目可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在项目前期研究论证阶段,依据项目的特点及PPP模式的有关要求,判断项目是否适合引入社会资本,筛选采取PPP模式的潜在项目。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政府投资滚动计划。

第七条 收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的,且政府对项目依法给予支持政策仍不能完全覆盖成本、实现合理回报的,可注入优质资源或给予合理的财政支持。对符合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车辆购置税支持政策的项目,可按照交通运输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规定,申请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

第八条 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发起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高速公路项目拟采用PPP模式实施,并授权项目实施机构,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社会资本选择、执行和移交等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确定采用PPP模式的高速公路项目,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工作,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初稿。项目实施机构通过第三方编制实施方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宜选择与潜在社会资本没有关联关系的单位作为第三方。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运作方式、项目交易结构(包括投融资结构、财务测算和回报机制等)、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风险分配方案、绩效评价、合同体系和主要内容、社会资本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保障和监管措施以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在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后,根据立项审批(核准)相关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相关附件,下同)或项目申请报告,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

政府采用建设期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方式参与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或既有资本金注入又有建设期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一种或几种方式参与PPP项目,按照审批制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组织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初稿,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本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机构提请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将PPP项目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并按照项目进展定期更新信息。

第三章 社会资本选择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实施机构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也可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竞争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

第十四条 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社会资本,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PPP项目社会资本选择等法律法规、政策,并根据项目特点和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审定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开展。

资格预审条件应包括潜在社会资本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市场信用、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和项目运营管理经验等内容,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社会资本,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潜在社会资本设置歧视性条款。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实施机构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第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后,项目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社会资本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应及时公告。投资协议中约定社会资本对PPP项目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章 项目公司组建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单独设立,也可以由政府指定出资人代表采取出资入股或设立特殊股份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法人,如与审批或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协调,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资本负责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选任工作,选派主要管理人员的职称、学历和从业经历等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资格要求,且不低于投标承诺,并报项目实施机构备案。在项目交工验收前,项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应事先取得项目实施机构同意,且变更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原报备人员。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负责2个或以上项目的,应在项目现场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间、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间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第二十条 PPP合同签订后,项目公司应接管项目实施机构前期已开展的各项工作,并继续执行前期已签订的合同协议,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建设。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资本应负责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履约保证金、资本金等的筹措出资。项目资本金按比例分期到位,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应及时出具融资方案,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建设资金应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应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司承担2个及以上项目的,应按项目分别建立账户,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在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项目车辆购置税资金申请函、PPP项目合同及各项审批文件。车辆购置税资金只能用于补助对应的高速公路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每季度将资金情况(含融资、资金拨付、账面资金等)报项目实施机构;每年5月30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适合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二节 招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成立前,项目实施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咨询、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待项目公司成立后进行合同移交、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成立后,从业单位的选择由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具备相应资质的,在其资质范围内可自行承担相应任务;社会资本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自行承揽相应任务的意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选择从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司依法、依规选定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资料应报项目实施机构备案。上报资料包括从业单位的选择方式、合同段的划分、从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合格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等)及从业单位近5年的类似工程业绩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从业单位管理,严禁从业单位将工作内容转包、违法分包、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任务。

第三节 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

第三十条 项目公司应与市级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并在工程开工前基本完成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登记,依法缴纳经营性用地出让金,为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办理临时占地手续,涉及林地的还需办理林地使用手续,使用结束后落实临时用地复垦,并移交原土地所有者。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需要跨(穿)越河流和公路、铁路、管线等既有设施时,项目公司应在产权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管理单位的许可,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需利用既有道路时,项目公司应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相关使用协议,并做好日常维护和交通管制,造成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中应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同步开展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落实“三同时”制度和工地扬尘污染防控、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节 设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公司对设计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及时开展设计成果的中间审查,保证设计质量。

第三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的要求,在设计阶段、交工及后评价阶段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变更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建立健全本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应执行。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缺陷的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应恢复原设计。

第三十九条 项目的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等应按照程序报相应部门审批,并按照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在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在线申报审批。

第五节 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建立完善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工程开工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质量目标和管理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卡,落实各方责任,并加强质量考核,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四十二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品质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品质工程实施细则,积极推广成熟可靠的优秀技术成果、四新技术,鼓励“三微改”,不断提升项目建设水平。

第四十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公司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如实报告。

第六节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公司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应建立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保证体系,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实现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销号和内部追责的闭环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项目安全目标管理要求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平安工地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高墩大跨桥梁、高边坡、复杂地质隧道等重点部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公司应作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迟报或误报。

第七节 进度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承担工程进度的主体责任,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进度监管,每季度进行1次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开展不定期巡查,发现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依据PPP合同约定追究项目公司责任,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项目公司对工程进度负管理责任,应制定工程进度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工程例会制度,定期检查施工组织计划落实情况,对进度滞后且未及时补救的施工单位采取警告、责令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割工程任务等措施,并将考核结果通报社会资本和项目实施机构。

第五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重点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考核试行办法》对各建设项目进行考核,对进度严重滞后的从业单位,可将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报项目实施机构,每月将工程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节 造价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公司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应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不得以降低建设标准、缩减建设规模、牺牲工程质量、增加安全风险、影响工程耐久性、破坏环境等片面追求降低工程造价的方式进行投资控制。

第五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编制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文件、工程变更费用文件、造价管理台账等文件,每年度比照审批的设计及概(预)算对实施后的工程数量、费用变化情况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做出投资控制分析报告,在次年3月10日前提交项目实施机构,抄报省级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在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变更的奖励及责任追究范围,并制定相关条款,对节约工程投资的给予奖励,对造成工程损失的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文件、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竣工决算时,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费用不得进入决算。

第九节 信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公司负责所辖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应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PPP项目联合体成员和依法、依规选定的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对项目公司报送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工程质监管理机构。

第五十八条 各从业单位应向省级交通工程质监管理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节 交(竣)工验收

第五十九条 项目公司负责所辖项目的交工验收工作,应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选定符合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六十条 项目交工验收前,项目公司应提供检测单位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报省级交通工程质监管理机构审核。省级交通工程质监管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项目公司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公司取得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收费许可批复后,开放交通,进入项目试运营期。

第六十一条 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处理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并组织验收,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及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并配合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第六十二条 试运营期满2年,且完成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后,经项目公司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

第十一节 考核及评价

第六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对项目公司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建设资

金、前期手续、合同管理、设计及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合同履约行为。按照财政部PPP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建设期考核应与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挂钩。

第六十四条项目公司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制定具体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实行奖惩制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全面完成。考核检查发现从业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应实行考核成绩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六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考核检查可延伸至PPP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过程中发现从业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管理事故、擅自更改建设内容等重大问题时,可责令项目公司限期组织整改、更换有关从业单位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的考核结果可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概况、质量安全、运营维护、设施使用等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实施机构应对项目公司进行评价,评价总分100分,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职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发现对应标准的不良行为实施扣分。社会资本的独立法人或联合体成员与该项目公司评价结果相同(项目公司及社会资本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十八条 参评单位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六十九条 社会资本的独立法人或联合体成员如在我省存在多个PPP项目,则其综合评价得分(倒权重计分法)为:

其中,Li为社会资本的独立法人或联合体成员在某项目公司评价得分,i为所辖某项目公司评价得分名次,i=1,2,…n,且L1≥…≥Ln)

第七十条 社会资本的独立法人或联合体成员,根据信用等级可获得在社会资本投标时的信用得分。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履约信誉分值,AA级得满分的100%,A级得满分的90%,B级得满分的70%,C级得满分的60%;被列入评价D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取消该公司在陕西省交通建设行业作为社会资本的投标资格。

第六章 项目运营

第七十一条 项目运营管理包括经营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等。项目公司根据PPP项目合同赋予的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区设施经营权以及其他经营性业务,依法享有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

第七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PPP项目合同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项目公司建设运营PPP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设置职能部门,依法合规配置运营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管理机具,确保该项目高效有序安全运营。

第七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PPP项目合同,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运营、维护,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公共服务。

第七十四条 项目公司依法向道路使用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执行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减免的决定。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第七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遵守交通运输部及陕西省有关联网收费的统一规定,共同维护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安全、顺畅、高效运行,维护联网收费单位共同合法权益。项目公司负责维护、管理所辖路段联网收费机电系统,保证联网收费机电系统的正常运转,确保原始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以及通信线路的畅通。

第七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国家公路养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运营养护手册、PPP合同、养护惯例等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及更新改造,公路养护包括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涵洞通道等所有设施。同时项目公司应接受项目实施机构和行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要求。

第七十七条 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公司应按陕西省相关规定做好配合。项目公司应配合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全天候路政巡查、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护项目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秩序、查处和制止各种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等管理职权。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时,项目公司应提供必要的交警营房等设施,协助进行救援、救护、救灾,配合路政、公安部门清障保通,协助实行交通管制等工作。

第七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每年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公司经营、通行量、收费额、经营性收入等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的养护状况、重大事故、安全生产情况、服务质量状况等内容。

第八十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队伍,制定完善的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当发生紧急事件时,项目公司应确保能够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尽快恢复通行,确保运营安全。

第八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对项目公司每年至少组织1次运营期绩效考核。运营期绩效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三个方面。考核结果作为计算项目运营期项目公司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依据或核减使用者付费、扣取履约保函的依据,并应向社会公示(运营期绩效考核框架,详见附件2)。项目实施机构应在PPP项目运营期内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内容,并执行。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八十二条 在PPP合同期满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违约、侵权责任、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产权约束或索赔权,应由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

第八十三条 项目移交设置过渡期,过渡期间双方联合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程序、缺陷修复计划以及移交详细清单,研究制定项目具体移交方案。

第八十四条 PPP合同期满前6个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检测单位对高速公路进行鉴定检测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高速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项目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未达到移交标准的,项目公司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养护;仍未达到移交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可通过第三方进行缺陷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八十五条 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项目设施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全部无偿转让给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第八十六条 移交后,项目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妥善安置所有雇员,由于项目公司责任导致人员安置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所有后果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项目全生命周期内,PPP项目公司应及时更新PPP项目库信息和资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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