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调整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限行区域及通行时段的通告
索引号 zfbmgaj/2021-0012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5-26 17:40
内容概述 为保障石泉县经济社会更好发展,深入推动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方便城市货运车辆物流配送,按照夜间运输为主、白天平峰为辅、早晚高峰严格控制的原则,自2021年6月1日起,对我县中心城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以及通行时段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调整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限行区域及通行时段的通告

为保障石泉县经济社会更好发展,深入推动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方便城市货运车辆物流配送,按照夜间运输为主、白天平峰为辅、早晚高峰严格控制的原则,自2021年6月1日起,对我县中心城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以及通行时段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货车限行区域

主城区:西起珍珠河桥,东至长安坝环岛区域。

江南片区:西起九星家私建材城(南滨大道),东至长安坝环岛区域,不含316国道江南段。

杨柳片区:杨柳大道全段。

二、限制通行车型

中、重型货运车辆(悬挂黄色号牌货车,含新能源);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罐车、吊车、挖掘机、铲车等特殊结构专项作业车等。

三、货车通行时间

(一)轻型、微型(含新能源)货车以上区域不限制通行,进入上述区域不需办理通行证(危化品运输车辆、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渣土车、商砼车及法律规定需办理通行许可的车辆除外)。

(二)以上限制通行的车辆,进入上述区域需办理通行证,并严格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特殊情况另行提报申请办理。

(三)中型、重型(含新能源)货车,晚23时至次日5时(含)进入以上区域实施物流配送运输,不需办理货车通行证(危化品运输车辆、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渣土车、工程车、商砼车及法律规定需办理通行许可的车辆除外);中型、重型货车在其它时段通行,需办理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高峰时段禁止通行。

(五)过境的中型、重型车辆请绕行316国道江南段、210国道城市过境线段通行。

四、其他限行措施和规定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清障救援车、邮政专用车等特种车辆不受本次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二)环卫、道路养护、环保、气象应急等专项作业车辆不受本次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三)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按照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政策执行;

(四)确需在限行的时间,限行区域通行的车辆,凭相关证明向辖区所在交警中队申请办理车辆通行证。对执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的货运车辆,给予优先通行保障。

(五)在上述禁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城市配送货车,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超速、超载、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乱鸣笛、不礼让行人和违反禁令行驶。对屡次违规的车辆将纳入公安交警部门黑名单,采取限制通行等惩戒措施。

(六)遇有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本通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请相关单位、广大市民、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