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mzj/2021-0051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民发〔2021〕63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5-19 08:57 |
内容概述 | 为切实保障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9〕3号)和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21〕20号)精神,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750元,现将我县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如下: |
各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9〕3号)和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21〕20号)精神,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750元,现将我县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如下:
一、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发放,由400元/人月提高到438元/人月;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发放,由240元提高到263元/人月;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发放,由160元提高到175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新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 202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