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xwjj/2021-0059 | 公开日期: | 2021-05-08 16:44 |
来源 | 石泉县卫生监督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表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表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石卫公罚(2021)3号 |
石泉县欧丝缇娜美容美体中心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为顾客美容服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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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 |
2021年4月14日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石泉县欧丝缇娜美容美体中心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魏燕珍、刘艺无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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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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