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石泉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宣传
索引号 zfbmmzj/2021-0041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5-07 09:20
内容概述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宣传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石泉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宣传

一、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意义: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可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挥社会救助在改善民生和助推乡村振兴中的兜底作用,为推进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概念:

一般是指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三、政策依据: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20〕138号)。

四、认定条件:

1.户籍状况: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一般应为本地户籍(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予以认定)。

2.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即农村家庭收入高于4830元/人•年,低于7245元/人•年的家庭。城市居民家庭收入高于610元/人•月,但低于915元/人•月的家庭。)

3.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当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时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办法可参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进行适当扣减,刚性扣减办法可参照安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有关规定执行。  

4.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财产规定条件: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石泉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

(3)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农村新自建房)或拥有别墅,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石泉县人均住房面积。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5)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财产状况。

五、申报材料:

1.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2.《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

3.申请人本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4.家庭成员实际收入和刚性支出(学费、自负医疗费用票据等)申明或证明材料。

六、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也可通过“e救助”微信公众号申请。

2.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

3.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

4.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及时确认,并向低收入家庭发放《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镇政府应当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5.镇人民政府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报送石泉县民政局备案。石泉县民政局将对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责令镇人民政府及时安排核查。

七、动态管理:

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报。镇人民政府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