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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K-2017-0000 发布日期: 2017-10-24 11:20
来源 县政府办
内容概述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公开,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相关人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石泉县政府信息 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供销联社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 是、有错必纠、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局、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条例,依法追究其主 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不按照条例、规定确定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 不及时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四) 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 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未予以答复的; 

(七)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 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未答复的; 

(九) 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 组织调整,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县监察局、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的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县监察局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石政办发〔2017〕66 号《石泉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