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jj/2021-0032 公开日期: 2021-04-28 15:07
来源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概述 规范马路市场秩序的通告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马路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2020年5月30日,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石泉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适度放开马路市场经营活动若干措施的通告》,经过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现疫情已得到基本控制,市场经济不断好转,加上旅游旺季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容市貌秩序,提升我县城市形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一个交通顺畅、环境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经充分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5月30日发布的《石泉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适度放开马路市场经营活动若干措施的通告》,其中允许设置临时占道摊点摊区同步废止,请各经营商户、流动商贩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严禁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及在非指定路段从事经营等违规经经营活动。

二.由于滨江公园、滨江大道是我县重要旅游景点和重要交通道路及汛期重要防控区域,现汛期已经到来,为保证滨江公园入口和滨江大道道路通畅,对原指定的文化路和育财路滨江公园入口处及樱花广场道路西侧临时销售区予以取缔。请在原指定的文化路和育财路滨江公园入口处及樱花广场道路西侧临时销售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贩7日内自行撤离。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区临街店铺、大型商场、超市等商户,流动水果车辆、夜市摊点、流动摊贩等商贩,按照本通告内容3日内自行整改,全面恢复市场秩序。

四.逾期未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整改的商户及原指定临时销售专区未撤离的商贩,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五.2020年5月30日发布的《石泉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适度放开马路市场经营活动若干措施的通告》同步废止。

特此通告!

石泉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泉县公安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