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21-0669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14:38 |
来源 |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 ||
内容概述 |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参照省、市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石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6日
石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参照省、市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石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管理规范。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事生产经营时间1年以上,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在行政审批局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必须含有“家庭农场”字样。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记录完整,档案资料,制度健全。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或财务收支记录簿等。
(二)基础设施齐全。有相应的场房场地、生产设施装备、办公设备、家庭农场标牌。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粮油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经营规模适度。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2年以上(流转期限内无转包),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力相适应。从事种植业的,粮油作物耕种面积50亩(含托管)以上。从事蚕桑养殖60张以上、产鲜茧2000公斤以上;从事果业、蔬菜、茶叶、魔芋、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的达到15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育肥猪80头或仔猪200以上,肉禽年出栏8000羽以上,蛋禽存栏2500羽以上,牛年出栏10头以上,羊年存栏50只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的,规模达到25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经营效益明显。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8万元以上。家庭农场收益占家庭收入的70%以上,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以上,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成效明显。
(五)示范带动作用强。与一般农场相比,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利用电商等信息化手段为生产服务,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石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介绍(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
4.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或承包经营权证书、常年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营规模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簿;
7.其他优秀和先进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需加盖家庭农场印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家庭农场、所在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各留存一份。
推荐程序
第八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评定1次,通过镇级审核推荐,县级评定等程序确定。
第九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1.申报。对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符合条件的示范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镇提出申请,递交翔实申报材料。
2.初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请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形成镇级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复核。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镇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实地查看,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4.评定。由专家组评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命名为“石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家庭农场的初审、推荐、监测和日常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评审认定及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监测1次,由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开展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县农业农村局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证书作废,并向社会公布,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生产经营水平下降、资不抵债;
(三)经营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监测不达标、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提供材料;
(五)出现非法集资、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出现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三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