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关于《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 ||
索引号 | zfbmjmj/2021-0014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年04月0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4-03 11:03 |
内容概述 | 根据全县外贸进出口工作需要,县经贸局牵头起草了《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根据全县外贸进出口工作需要,县经贸局牵头起草了《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1年4月3日-4月18日
联系电话:0915-6321716
邮箱地址:176220423@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杨柳新区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2021年4月3日
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鼓励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促进全县对外贸易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省、市促进外贸进出口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包含农副产品、电子线束、毛绒玩具、机械制造类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第三条 奖励兑现程序
申请:外贸进出口企业向县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
核实:由县经贸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企业申请情况予以核实,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批;
兑付: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兑付企业。
第四条 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除享受申报兑现的省、市奖励资金外,我县再根据年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以下(不含2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二)当年进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至400万美元(不含4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三)当年进出口额达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0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四)当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自营进出口初次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四条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年度进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且位居全市进出口总额前三名的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排名顺序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5万元。
第七条 鼓励自营进出口企业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凡获得“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陕西省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八条 对自费参加各级政府或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一)国外参展的,按照实际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参展的:电子线束、毛绒玩具、机械制造类等生产加工型企业按照在省外一线城市参展的企业给予0.6万元/次补贴,在其它省会城市参展的企业给予0.4万元/次补贴,在地市参展的企业给予0.3万元/次补贴。
(三)国内参展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型企业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2021年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发〔2021〕4号)文件规定,参照“品牌培育及产品营销奖补”标准,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申请。2022年,按照县委、县政府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年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有不良记录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十条 2020年有外贸进出口实绩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试行期为两年,期满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