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下拨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mzj/2021-0029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民发〔2020〕234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12-13 16:48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安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民发[2020]55号)及《关于下达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的通知》(安民发[2020]70号)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同意下拨民康老年公寓运营补贴84500元、汉水颐园老年公寓运营补贴21150元。《实施办法》规定:补贴资金仅限于设备添置、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的培训费用,如改变资金用途,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请养老机构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规定,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
石泉县民康老年公寓、汉水颐园老年公寓: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安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民发[2020]55号)及《关于下达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的通知》(安民发[2020]70号)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同意下拨民康老年公寓运营补贴84500元、汉水颐园老年公寓运营补贴21150元。《实施办法》规定:补贴资金仅限于设备添置、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的培训费用,如改变资金用途,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请养老机构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规定,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石泉县民政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