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刘垂香因保管不善,将石集用(2011)第5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权证池河镇字第1831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垂香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