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jj/2021-0020 公开日期: 2021-04-02 16:24
来源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住建质安罚字〔2021〕第01号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住建质安罚字〔2021〕第01号

当事人:姓名:冯xx,性别:男,年龄:55      

工作单位: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xx,联系地址:石泉县滨江大道,邮编:725200 ,电话:137xxxxxxxx

你(单位)于2021年3月4日在石泉县中池镇卫生院迁建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未在施工现场履职,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1、于4月15日前将罚款交至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 (银行),地址:政务大厅一楼A区。

2、于/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1)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