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wxlyj/2021-0013 | 公开日期: | 2021-03-15 10:03 |
来源 | 石泉县林业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序号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石林罚决字【2021】第002号 |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 李** | 2021年1月,李**在石泉县**镇**村*组林地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猎夹)捕猎野生动物,将同村村民耕牛夹伤,未捕猎到野生动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猎捕工具猎夹;2、并处罚款2000元。 |
石泉县林业 局2021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