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slj/2021-0017 公开日期: 2021-03-09 10:06
来源 水利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水罚字[2021]第03号

当事人:王**红(612423******5017):

经查,你于2021年3月2日前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使用挖掘机在两河镇火地沟村1组堰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现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整);

(2) 没收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圆整(2730.00元整);

(3) 立即将两河镇火地沟村1组堰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料进行清理复平,恢复河道原貌。

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 本处罚决定 所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交呈 石泉县政务大厅财政窗口,地址 春潮广场东段(城投大厦) 。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石泉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水利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90 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泉县水利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