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
索引号 | zfbmgaj/2021-0003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公安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年02月0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2-08 15:40 |
内容概述 | 为有效制止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
为有效制止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下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各种故意放火行为;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如:烧地边、烧荒炼山、烧灰积肥、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火取暖、野炊等行为;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快侦快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移交林业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鼓励广大群众踊跃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野外非法用火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为其保密。
四、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5月31日春季森林防火期内有效,到期自动废止。
报警电话:110 0915-6312785
石泉县公安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