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2021-0000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19:26 |
来源 |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政策解读 |
解读人:石泉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朱学勇
一、政策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按照自然资源部、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和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相关文件要求,石泉县组织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文件,按照技术规范,制定石泉县征收农用地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服务于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依据陕西省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工作内容为:确定全县的工作范围、区片划分、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成果审核、公布实施、信息平台更新和成果备案。
四、涉及范围
本次征收农用的区片综合地价范围为石泉县全域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和未利用地
五、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3.《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陕西省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指导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19号);
4.《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自然资发〔2020〕52号)。
六、注意事项
1.本次公布内容为石泉县全域所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省、市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2月31日执行。《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58号)同时废止。
七、关键词诠释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八、新旧政策差异
旧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为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两类,且仅为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未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全部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征收耕地、园地、林地和未利用地。
表1 石泉县区片综合地价变化幅度对比表
区片编号 |
2018年 |
2020年 |
上涨幅度 |
610922001 |
67525 |
70840 |
4.91% |
610922002 |
61643 |
63110 |
2.38% |
610922003 |
53561 |
54800 |
2.31% |
610922004 |
47658 |
48300 |
1.35% |
610922005 |
41886 |
42500 |
1.47% |
610922006 |
37726 |
40040 |
6.13% |
注:本次石泉县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个数和区片范围较2018年均未发生变化。
原文链接: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219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