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2021-0000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20:07 |
来源 | 县政务信息中心 | ||
内容概述 | 根据《安康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函〔2020〕123号)和《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务新媒体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20〕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
根据《安康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函〔2020〕123号)和《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务新媒体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20〕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报备审批。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开设、注销各类新媒体平台账号(包括但不仅限于微信、微博、今日头条、抖音等),应按程序报石泉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注销;未经审批同意,各单位不得开设、注销。
二、及时更新信息。各账号的每个栏目都应及时更新原创信息,每周至少更新1期信息。在账号注销期间,也应持续不间断更新信息,不得停止信息更新。
三、认真审核把关。拟发布信息应经单位领导审核,不得发布未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的信息。各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出现政治性表述错误,不规范用语、简称、错字(词),涉密、有害或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会引发负面舆情的不当言论,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商业广告等违法违规信息。转载的其他公众号信息,一律原文转发并标明出处,不得随意改动标题和正文内容;未经同意转发的,一律不准擅自转发。
四、强化日常监管。各账号密码应为字母、数字、符号组合,不得简单设置为数字或字母。对网民互动留言,各单位应及时处置、回应,不得“失声失语”“雷言雷语”“信谣传谣”而引发负面舆情。不得出现购买“粉丝”、点赞或强制要求群众点赞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