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石泉县房权证后柳镇字第111号房屋所有权证、石国用(92)第1614号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谢英章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