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jj/2020-0094 公开日期: 2020-12-18 09:40
来源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住建质安罚字〔2020〕第11号

当事人:1、姓名:汪xx ,性别:男,年龄:57,工作单位:安康市金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2、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地址/ 邮编 / 电话 /

你(单位)于2020年11月11日在双沟安置小区18、19、20、21#楼项目施工过程中,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1、于1月3日前将罚款交至政务大厅一楼A区(银行),地址:政务大厅

2、于/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1)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