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jj/2020-0094 | 公开日期: | 2020-12-18 09:40 |
来源 |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1、姓名:汪xx ,性别:男,年龄:57,工作单位:安康市金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2、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地址/ 邮编 / 电话 /
你(单位)于2020年11月11日在双沟安置小区18、19、20、21#楼项目施工过程中,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1、于1月3日前将罚款交至政务大厅一楼A区(银行),地址:政务大厅
2、于/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1)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