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再度提高。
本次提标标准为: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 61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 4310 元提高到 4830元,实行分档补差,家庭年人均收入 1600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 403元,家庭年人均收入 1601-3200 元的每人每月补助 270元,家庭年人均收入3201-4830 元的每人每月补助 14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年6000元提高到6300元,城市特困人员现行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800元标准保持不变。
调整提高后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按照“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长效良性机制,精准审核认定对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好低保兜底脱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