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zjj/2020-0088 | 公开日期: | 2020-12-03 10:31 |
来源 |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内容概述 |
当事人:1、姓名:杨x ,性别:男 ,年龄:48
工作单位:陕西龙翰建设有限公司
2、单位:陕西龙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xx联系地址:石泉县滨江大道西段,邮编 725200,电话:153xxxx8000
你(单位)于2020年11月13日石泉县九星建材市场1# 2# 3#楼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不到位 ,扬尘治理设施未启用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1、于12月17日前将罚款交至政务大厅一楼A区(银行),地址:政务大厅。
2、于/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1)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