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jzfrfz/2020-0072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饶政发〔2020〕47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11-18 15:14
内容概述 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秸秆禁烧工作,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站办所: 

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秸秆禁烧工作,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建立镇村两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在全镇范围内推进秸秆禁烧工作,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见一块黑斑”,做到禁烧知晓率达100%,彻底实现“0”焚烧工作目标。

二、 工作重点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

各村要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召开秸秆禁烧工作会议,与农户签订秸秆禁烧宣传告知书,做到家喻户晓。各村要落实工作职责,分片包组、包户,结合各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加强巡查频次,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

(二)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

各村要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召开会议、宣传栏、微信群、过街红等形式,把禁烧宣传告知书发放到所有农户和涉农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手中,对不识字、耳聋眼疾、痴傻哑、年老者要着力加强宣传,防止他们成为焚烧行为的第一人,严防严打“第一把火”者,把法律法规宣传到户到人,帮助所有涉农人员从思想深处树立“焚烧秸秆违法”的意识,营造强大的工作舆论攻势和震慑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巡查执法力度

各村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秸秆的行为,各村要对当面不烧背后烧、避开巡查和村组干部焚烧的进行跟踪追查,查清焚烧者和焚烧事实,依法和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手段,行政处罚、列入村规民约黑名单等手段加强惩处;对不听劝阻恶意顶风违法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四)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各村要引导鼓励有意愿利用秸秆的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加工利用或市场开发,引导鼓励农民采取秸秆就地堆沤腐烂、就地还田,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措施,逐步全面推进秸秆还田技术,提高综合利用率。

三、 工作要求

(一) 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有火必禁、有烟必查、有灰必究。对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因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镇纪委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督查,对农作物秸秆禁烧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村和有关责任人要予以问责;对镇村干部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宣传教育不到位,导致本镇范围内秸秆焚烧行为多发、高发的,要严肃查处。

(二)及时报送工作进度。各村领导小组名单、干部包片包户名单于11月20日前报镇农综站备案。(联系人:董凯,15291550230),其他工作开展情况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每月10号、20号、30号各报送一次,遇节假日顺延上班第一天报送。

(三)做好联防联动工作。各村、各站办所要密切联系,形成合力,形成严控严打声势,使无动于衷的或有焚烧想法的人员警醒,各村要发动群众相互监督、相互检举揭发,对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严厉查处。

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饶峰镇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许啟松(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徐玉禄(镇政府副镇长)

余世兵(镇政府副镇长)

成  员:王善文(镇党委副书记)

郭  睿(镇纪委书记)

刘平安(镇组织委员)

张良平(镇政府副镇长)

谢昌勇(镇环保所干部)

董  凯(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邱明兵(镇派出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由徐玉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谢昌勇、董凯同志负责具体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