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xnyncj/2020-0076 公开日期: 2020-11-29 10:41
来源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内容概述 乡村兽医备案

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 发〔 2020〕13号)规定,“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已取消,改为备案。为切实做好我县乡村兽医诊疗服活动管理,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 通知》(农办牧〔2020〕46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农办发〔2020〕17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的人员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1、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二、备案材料要求

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乡村兽医备案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3、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备案管理

根据我县实际,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2020年12月15日前对辖区内兽医从业人员(各集镇兽药经营人员和镇村兽医诊疗人员)摸清人员数量、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需求备案人员由本人申请,经镇村审核同意后报县畜牧兽医中心,按照文件要求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备案,对于学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本人有意愿继续从事兽医诊疗活动的,县畜牧兽医中心及时开展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准予备案。对于不进行备案,从事兽医诊疗活动的,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