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wxlyj/2020-0071 | 公开日期: | 2020-11-25 11:56 |
来源 | 石泉县林业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序号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石林罚决字【2020】第021号 | 毁林采石 | 宋** | 2020年10月中旬,宋**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组占用林地采石,占用林地面积713.37平方米,属毁林采石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2021年5月31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共计5706.96元。 | 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