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关于印发《石泉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 ||
索引号 | xzfgzbmxjtkjj/2020-0304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教体科发〔2020〕123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1月2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11-25 15:14 |
内容概述 |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县教体科技局研究制定了《石泉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现予印发。 |
各学校、教体单位,校外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县教体科技局研究制定了《石泉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现予印发。
本负面清单作为办学许可、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发布黑、白名单的重要依据,校外培训机构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由县教体科技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黑名单、年度检查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予以取缔。
联系电话:6323571 6312615 举报电话:6321313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2020年11月25日
石泉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
1.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员或歧视学员;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3.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4.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进行法人登记(营业执照、民办非企单位登记书),或已进行法入登记(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举办者不得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擅自面向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超越核准的办学内容和层次开展教学培训活动。
5.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6.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和管理不得违反办学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7.校外培训机构的决策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条件和标准不得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8.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之外的人员担任;
9.校外培训机构未依法依规设置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进行审计和公布审计结果;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10.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11.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未向社会公示不得随便收取费用;
12.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13.校外培训机构未经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分立、合并;
14.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变更,未经举办者提出、未经财务清算、未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未报审批机关核准不得变更;
15.不得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层次、类别;
16.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招揽生源、骗取钱财;
17.不得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18.不得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19.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20.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及办学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场所总面积、注册资金不得低于设置标准;
21.办学场所的消防、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不得违反有关管理规定;
22.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有偿补课或将教室出租、出借给在职教师违规办学;不得聘用无教师资格或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组织传销等违法活动,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渗透宗教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教师;
23.培训机构应与所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4.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未经县教体科技局备案或审批;办学地址、举办者、法人等信息变更不按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终止培训活动不及时注销登记;未按时向县教体科技局报送年度报告;未按要求按时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未按规定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制式培训服务合同。
25.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竞赛活动;
26.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内容;
27.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不得为中小学校招生提供场地、组织生源、安排掐尖考试等;
28.不得“超纲”“超前”开展教学,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
29.针对在校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30.不得使用不规范名称宣传,不得通过张贴应试成绩、成绩排名、学生考取学校等形式进行违规宣传,不得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不得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行为;
31.按月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培训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单科超过30课时且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32.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办理,不得无故不退、少退或缓退;
33.学科类的培训班名称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培训学科命名,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未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及公示的,不得招生培训;
34.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教师资格证资格种类、任教学科、证书号码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未公示的教师不得从事培训工作;
35.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