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2-0669 发布日期: 2020-02-25 08:54
来源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为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及时有效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和省市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企业应急纾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企业应急纾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石泉县企业应急纾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及时有效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和省市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纾困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安全、共赢、高效、便捷”的原则,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充分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的运行模式,为有前景、有市场、有实力、有信誉但暂时流动资金困难的重点工业企业和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支持。

第三条  县财政筹措500万元设立企业应急纾困基金(以下简称“纾困基金”),由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为承载主体,与商业银行合作放大基金规模,合作银行受托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滚动使用”。

第四条  纾困基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20日;单户申请上限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使用纾困基金采取保证担保,利率按照合作银行当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企业申请纾困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在石泉县范围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正常生产经营且盈利,财务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有合法、充足的还款来源,企业发展基本面和市场前景较好的重点工业企业和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特殊行业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环保批文或有关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三)企业信誉好,无逾期未归还还贷周转金、担保贷款及财政资金;无未结案法律纠纷以及无其他诚信不良记录。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经济纠纷(能证明其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出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笔资金前不良信用已还清,经相关单位认可的除外)。

(五)在银行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企业申请纾困基金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或临时性生产资金需要,在国资公司和合作银行的监督下运行。禁止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或个人借款,已申请还贷周转金的企业不可同时申请纾困基金。

第七条  企业申请纾困基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应急纾困基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四)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财产证明。

(五)近年来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附注。

(六)近一年企业缴税凭证、银行账户流水。

(七)与借款用途匹配的交易证明材料或交易合同资料。

第三章  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八条  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及时缓解企业周转资金困难,采取“线上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自受理企业纾困资金申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请

1. 企业向国资公司提出申请(疫情期间可“线上”申请),由国资公司立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范围资格进行确认。

2. 符合范围资格内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向合作银行和国资公司同步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申请资料。

(二)项目立项

由合作银行和国资公司同步办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

1. 国资公司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形成初核报告;

2. 合作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并形成调查结果。

(三)会议评审

由国资公司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根据国资公司和合作银行的调查情况,审议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及要求,并形成项目意见书,报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审核。对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国资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会议评审及推荐2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会议由县政府办(金融办)、财政局(公共资产经办中心)、国资公司、合作银行和经贸局或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业务审批

合作银行根据评审推荐意见,及时召开授信审贷会,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银行放款

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并发放借款,并将放款信息书面通知国资公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局(公共资产经办中心)、国资公司、合作银行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各自履行职责。县财政局(公共资产经办中心)为纾困基金的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纾困基金执行以及管理运作;国资公司为纾困基金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牵头制定纾困基金运营合作方案,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负责申请企业资格符合性审查,会同合作银行每半年向县财政局(公共资产经办中心)报送基金管理运作情况;合作银行为纾困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纾困基金的具体日常管理运营,对纾困基金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可行性评审和风险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就行业范围、职能职责,负责纾困基金行业资格推荐审查,建立纳入纾困基金支持企业“白名单”制度。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纾困基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国资公司协助合作银行在贷款利息结息五天前和贷款到期二十天前做好催收工作,确保本息按时归还。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提供的资料须真实、有效、完整,企业有虚报、瞒报等行为,视为失信行为,将取消企业申请使用纾困基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逾期不归还或挪用、骗取纾困基金的企业,由合作银行代扣代缴或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本息并记入人行征信系统。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通报曝光、依法列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不予相关项目支持,取消相关优惠政策资格等惩处措施。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存在与企业串通骗取、私自倒贷等行为,国资公司将终止合作,合作银行立即归还基金并按资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国资公司、合作银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纾困基金使用企业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纾困基金损失且构成违纪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违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政策解读: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1428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