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wxlyj/2020-0067 公开日期: 2020-11-23 11:17
来源 石泉县林业局
内容概述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石泉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安康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好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捷有力的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  提高警惕,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和一般森林火灾(IV级)。

1.5.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5.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1.5.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1.5.4  一般森林火灾(IV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6  预案启动条件

发现火情,由火灾发生地的镇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科学扑救,并随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地点、火势等情况,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密切注视火情变化动态,综合各方信息分析判断,当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时,即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火场持续燃烧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及天然原始林区持续燃烧3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威胁的;

(3)已造成人员伤亡及较大财产损失的;

(4)当地政府请求援助的;

(5)县政府已有明确指示的。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

联 络 员: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石泉中队、县气象局、县森林公安分局、供电分公司、县公路段、县交通局、县住建局、电信石泉分公司、移动石泉分公司、联通石泉分公司负责人。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林业局局长兼任防火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火灾情况函告或电话通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投入火灾扑救工作,并将行动情况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县政府办:负责认真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把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切实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职责情况,表彰、奖励对森林防灭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社会团体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等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参与森林防火重大决策的研究与制定;组织协调各镇人武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我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森林火灾对外宣传工作,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森林火灾。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疏散、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力量打击各种违法用火行为及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宣传、指导林区非煤矿山开采企业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传达省、市、县政府领导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负责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我县森林火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县林业局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好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分析、研判全县森林火险态势,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监测、预警和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对林区各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落实,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进行调查、评估和统计报告;组织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本级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全县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的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并及时启用避护场所,及时发放救灾物资,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和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园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安全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检查监管,消除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等森林火灾隐患,协助调查处理因农业生产引发的森林火灾。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农业生产用火安全教育,研究推广秸秆利用新技术和加工项目,减少因农户焚烧秸秆带来的火灾隐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有危重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负责全县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将有关森林防火的内容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监督林区学校和教育单位落实森林防火安全责任和措施。

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系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无偿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负责森林旅游景点防火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旅游区、旅行社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协助林业等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督促森林旅游景点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和制度,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旅游区组织人员疏散。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公安消防部门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负责组织指导县镇专业和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的专项技能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指挥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将“119”接报的森林火情通知县森林防火值班室处置。

县武警石泉中队:负责组织指导驻地武警部队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扑火技能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指挥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加强中长期天气预报、森林防火期内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预警发布工作;负责火场实时气象监测,及时提供火情监测信息,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并根据气象条件和森林防火需要,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县地电分公司:负责做好林区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和林木挂碰等引发森林火灾;负责林区电力线路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在森林火灾影响电力线路时及时处置,确保电力畅通。

县森林公安分局: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公路段:负责本单位管辖区域公路两侧的森林防火工作,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国道沿线森林防火危险地段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本系统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森林防火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协调解决和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保证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县住建局:负责北辰森林公园等城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灾后重建、安置等工作。

电信石泉分公司、移动石泉分公司、联通石泉分公司:负责森林防火通讯保障工作;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通讯联络问题,保证火场的联络畅通;做好森林防火知识以及警示宣传发送工作。

3  火灾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3.1  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发生森林火灾,无论火情大小,各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镇政府。

3.2  火灾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要森林火情发生时间、地点、地貌、林相、气象条件以及调动扑火队伍人数、装备、火场发展态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接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本预案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

4.1.1  Ⅲ级响应:当出现本预案所列5种启动条件之一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镇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4.1.2  Ⅱ级响应:当出现火场持续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综合各方信息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3  Ⅰ级响应:当出现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综合各方信息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跨市、县行政区域,或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援助扑救的,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4.2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现场扑救,由事发地镇森林防火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政府领导靠前指挥到位,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扑火人员生命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居民点等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  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重点扑救关键部位;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彻底清除,防止死灰复燃。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为主,群众性义务扑火队为辅。

4.4  扑火安全

4.4.1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形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始终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4.2  镇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必须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5  扑火力量

4·5·1  扑救森林火灾,以当地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和武警部队、消防部队、民兵等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参加扑救工作。在组织干部群众参与扑救时,禁止组织老弱病残孕、妇女、未成年人参加扑火;对参加扑火的人员,要确保人身安全。

4·5·2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的救援请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镇扑火队伍实施跨镇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就近增援为主。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达命令,由调出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民兵、武警、消防官兵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商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6  应急终止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7  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发生森林火灾后,对一般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的技术人员开展相关调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火灾情况调查,核定和评估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报告追责情况。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县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6.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