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0-4862 公开日期: 2020-10-25 09:06
来源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内容概述 为加快石泉旅游产业发展,全力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2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的意见》(石发〔2018〕27 号)和《石泉县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石办发〔2020〕7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4日


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为加快石泉旅游产业发展,全力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2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的意见》(石发〔2018〕27 号)和《石泉县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石办发〔2020〕7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旅游及旅游服务业投资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旅游品牌创建奖

1.对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市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单位或市场主体(含国有企业)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旅游饭店星级奖

1.对新建精品、特色主题旅游饭店且设施达到三星级(含)以上标准的(床位数不少于130张),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开业运营后给予市场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开业运营后给予市场主体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鼓励参加星级评定,对评定为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市场主体增加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国家三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市场主体增加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投资建设五星级旅游饭店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

2.对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市场主体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乡村旅游示范奖

对评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或中、省文旅部门命名的其他同类别乡村旅游村的,分别给予市场主体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产业“+旅游”融合奖

对获得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省级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称号的,分别给予市场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自主营销补助奖

1.对景区和文旅企业自主开展文化旅游宣传营销、组织营销推广活动或在市域外城市投放旅游广告宣传,经县文旅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活动备案和活动效果,给予景区或文旅企业年度宣传营销实际支出费用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县文旅主管部门组织县内旅游企业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等宣传活动的,按照实际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展位租赁费等有关费用给予参展企业实额补助,补助金额省内不超过0.5万元,省外不超过1万元。

(六)文旅商品创意奖

1.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或个人自主开发具有石泉特色文化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文创产品,对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注册商标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给予开发生产企业或个人每个单品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获得国家级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旅游专线补贴奖

对新开通经停石泉县两个以上(含两个)A级景区的旅游专线,且持续运营1年以上的,根据线路运营情况,按每条线路给予市场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奖励。

(八)旅游业态扶持奖

1.对已建成且经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文化旅游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发展示范园区(基地)、旅游商品研发基地、中医药康养旅游基地、研学旅游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自驾车房车营地等文旅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市场主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2.对新加盟的全国知名品牌连锁酒店,开业运营后给予市场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3.对新增汉江水上游览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含)以上的且单艘核载人数达到30人(含)以上的,给予市场主体单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4.对农村居民利用自住房屋,改造提升开办特色民宿,根据规模和档次给予投资主体5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居民将自住民房腾空后用于自主经营、合伙经营或租赁给其他市场主体发展民宿的,由所在地镇政府就近统一集中规划建设安置房(每套面积控制在100㎡以内,单价控制在1200元/㎡以内),政府给予4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有意愿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给予4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4万元。

5.对重点村居民经营高品质农家乐的,达到《石泉县特色品牌化农家乐》星级评定标准的,一次性奖补市场主体1万—3万元。

6.对发展特色小作坊,加工系列优质农特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一次性奖补1万—5万元。

7.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发展休闲农业,对集中连片流转农民或村集体土地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200元,并同步享受“十百千”工程奖补政策和农业发展普惠性政策。

8.对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经营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旅游商品示范店(200㎡以上)、美食餐饮示范店(500㎡以上)、休闲茶楼、中医康养、创客沙龙、文化书吧及地方文化特色演出服务的休闲服务示范店(1000㎡以上),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每年奖励5—10家,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10万元或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在本县注册且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并构建了旅游景区、旅游饭店、乡村旅游及旅游相关行业营销系统的商务体系,整合了众多的旅游者、旅游中介、旅游供应商一起销售旅游产品的电商企业,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每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旅行社培育奖

在本县新注册的旅行社,经营一年以上且达到《旅行社“引客入石”奖励办法(试行)》标准的,除享受《旅行社“引客入石”奖励办法(试行)》的奖励外,另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乡村规划编制奖

鼓励各农旅融合发展示范村按照“一村一品一特色”编制高质量乡村旅游规划,由县文旅广电局牵头组织评审,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后给予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规划编制费5万—10万元。

(十一)旅游设施支持奖

对各农旅融合发展示范村为发展乡村旅游配套建设公厕、停车场,完善水、电、路、气、讯及消防、绿化、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项目支持奖。

(十二)旅游突出贡献奖

对在全域旅游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每年奖励3—5个,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全域旅游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提拔任用和晋升职级职称。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从县年度预算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县财政兜底保障。

第四条  奖励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材料

1.申报旅游品牌创建奖、旅游饭店星级奖、乡村旅游示范奖、产业“+旅游”融合奖、文旅商品创意奖,需提供国家、省、市级权威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评定结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自主营销补助奖、旅游专线补贴奖、旅游业态扶持奖、旅行社培育奖、乡村规划编制奖、旅游设施支持奖、旅游突出贡献奖,需提供宣传营销凭证、专线批复、酒店投资审计报告、加盟合同、游乐设施海事核载批复、房屋或场所面积资料、验收或评选结果、流转合同、规划批复、“一事一议”纪要、电商销售凭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等;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相应原件佐证。

(二)评审程序

1.每年8月底前和12月底前由各镇负责组织申报至县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现场验收查证或审核后,由县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在12月底前和次年4月底前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兑现。

2.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3.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旅游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其他事宜

(一)同一项目申请多项奖励的,以奖金最高的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县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县文旅广电局负责解释。《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石办发〔2018〕12号)、《石泉县扶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石办发〔2020〕2号)同时废止。

【公文PDF原件】:石办发(2020)38号

【政策解读】: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191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