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xwlgdj/2020-0042 公开日期: 2020-10-2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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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史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69XXXX5035。

2020年8月9日,你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石泉县滨江大道鬼谷子广场销售书籍,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没收所有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文罚字(2020)第007号】,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政务中心6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或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请出具委托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石泉县政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915-6311150




石泉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