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xwjj/2020-0128 | 公开日期: | 2020-09-25 10:40 |
来源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 ||
内容概述 |
全县各托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及相关规定,现对我县0-3岁托育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前登记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编委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向县市场监督局申请注册登记。
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方能向县卫健局备案。
二、备案对象
已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托育服务”,日常经营活动中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包括早教机构、月子会所、亲子乐园等)。
三、备案流程及资料
托育机构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需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s://ty.padis.net.cn/),注册账号后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自有产权/租赁协议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部门规定应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不需要申请办理消防许可证,需上传能证明场地规模大小的文件;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此前已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企业,如需继续开展照护服务,应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托育服务”后,向县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从托育服务。
四、备案申请审核
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县卫健局公卫股负责对托育机构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可根据审核意见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直至符合备案要求,方能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五、备案信息公示
县卫健局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已备案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内容。
六、一证一点备案
婴幼儿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如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七、备案变更及宣告无效
(一)婴幼儿托育机构发生已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县卫健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婴幼儿托育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质的,县卫健局将向社会公告其备案无效,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