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zjj/2020-0069 公开日期: 2020-09-10 17:22
来源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1、姓名:唐xx ,性别男,年龄37岁   

工作单位: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          

2、单位: 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xx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邮编 710016 ,电话180****0068

你(单位)于2020年7月27日在石泉县古堰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与经营项目施工过程中,塔吊未到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1、于9月23日前将罚款交至政务大厅一楼A区(银行),地址:春潮广场城投大厦。 

2、于/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1)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或安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9月8日